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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23〕9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23〕21号)要求,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现就进一步优化合肥市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化措施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二)对于政府投资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单位,在参与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合肥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的,以安徽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安徽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的,以国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等级引用原则。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级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第2个条件。

(三)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减免的相关条款。

(二)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缔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市公管局将加强对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及时抄送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信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四、实施要求

(一)《关于试行诚信企业减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公业〔2022〕232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